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公务用车租赁管理,控制用车成本,便捷、合理、安全地保障公务出行,根据《滨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滨车改组字〔2018〕3号)、《关于市级机关定点租赁社会汽车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滨机政发〔2 021〕2 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院、各部门(以下通称各单位)的各类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按照滨州市关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按规定申请租用公务车,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 公务租车的范围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除应遵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外,到外省市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租车的需经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可进行公务租车:
(一)经上级批准,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
(二)经学院领导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招生、就业、实习、家访、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接待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四)前往市区取送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等公务出行,按规定必须有专人专车运送的,原则上使用公车,若必须租车时,需经主要领导同意。
(五)前往市中心城区以外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研讨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
(六)其他经领导同意,符合租车需求的公务活动。
第三章 公务租车的标准及审批
第六条 学院按照《关于市级机关定点租赁社会汽车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滨机政发〔2021〕2 3号)从滨州市直部门(单位)定点汽车租赁服务企业中确定若干家具有营运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列入学院公务用车租赁定点服务商家库。学院按规定程序与商家库中租赁公司签订租车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学院对定点服务商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租车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坚持“先审批、后使用,无审批、不使用”,杜绝事后用车申请。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由经办人网上填报《滨州职业学院公务租车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院领导、(党委)院长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安排供应商租用车辆。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含3天)的,必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根据乘坐人数、运行费用、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类型后派车,租用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超过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并在《滨州职业学院公务租车审批表》中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
第十条 公务租车经费实行额度管理。由学院根据上一年度差旅费支付情况,下达本年度各单位交通费控制额度,用于各单位车辆租赁及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支付,原则上各单位交通费不得突破年度控制额度,当年度额度用完者,对其租车申请将不再进行审批报销。
学院各单位须在承担项目中安排租车,相关支出在项目经费中解决,租车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由多个单位联合开展的督查、调研等工作,由牵头单位按规定统筹租车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进行公务租车费用账务处理时,必须是指定定点服务供应商对公账号,附《滨州职业学院公务租车审批表》、发票和车辆运行轨迹等明细资料作为原始凭证,材料不全者,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加强对公务租车活动的管理,对本学院公务租车审批;财务处负责对公务租车费用预算、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要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定点汽车租赁企业如出现虚开、虚增租车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依法追究相关汽车租赁企业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租车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滨州职业学院公务租车管理办法》(滨职院政字〔2021〕98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