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委托进场采购项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秩序,提高服务效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滨州市市本级及滨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开展的自行委托进场采购项目,适用本规程。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自行委托进场采购(以下简称“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完成采购前相关手续后,自愿选择进入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山东省及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应条款确定。
第四条 委托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完成委托采购项目各环节操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采购品目和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布交易信息、收退样品及保证金、组织网上开评标、处理询问和异议、确认采购结果、完成档案整理归档。
第六条 委托采购当事人应当遵守交易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及中心相关规定。
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
第七条 委托采购项目进场限额按照采购人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限额及以下的项目如需进场采购,鼓励通过网上商城组织实施。
预算无法提前确定或以单价、费率、折扣率等非总价形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如需进场采购,根据涉及资金及项目特点,另行研究确定。
鼓励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委托采购项目资金已到位,明确项目监督管理即投诉处理部门、科室及人员,并按照交易平台要求提报进场材料。如有字段脱敏、领取图纸、召开答疑会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进场材料中说明。
中心对委托采购项目进场申请实施“一次办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进行反馈。
第九条 委托采购项目采购意向由采购人负责公开,通过中心网站或采购人门户网站发布。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采购人出具书面说明,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可以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条 委托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含采购公告、更正(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废标(终止)公告、合同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发布的交易信息不含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委托采购项目如需收取投标(磋商、谈判)保证金,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实施代收代退。采购人要求自行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在进场材料中说明,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交易平台对接成功的电子保函、信用减免等任一形式缴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委托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委托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人通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滨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库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副场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专家专业及人数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专家库无法抽取、无对应专业或专业内专家人数不满足抽取条件的,采购人可以调整抽取条件或更换其他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
确需自行选定专家的,采购人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对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如有提供税票、交通费凭票报销、统一安排住宿等其他要求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随机抽取前予以明确,并通过专家库抽取系统进行告知和提醒。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公示。
第十六条 采购人对委托采购项目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采购文件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完成项目进场交易前及确认采购结果后的相关工作,全权处理或配合处理委托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控告和检举。
委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完成后如仍有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发起仲裁或提起诉讼。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争议处理的具体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托交易平台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中心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将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同步移交滨州市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对委托采购项目中的不良行为,中心将如实记录、保存,并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发改、财政及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抄告或移交线索。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心规定的情形,中心有权禁止其进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委托采购项目如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5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